📜 《唐律疏议·斗讼律》“妻殴夫”条文解析
📘 原文(《唐律疏议·卷第二十一·斗讼》)
诸妻殴夫者,徒一年;若伤重者,加凡斗伤三等。死者,斩。
📝 疏议曰:
妇人从夫者也,礼云『夫者,妇之天也』。既以夫为天,理不可陵,故妻殴夫者,徒一年。若伤重者,加凡斗伤三等。凡斗伤,自有等级,今加三等,谓如折一肢者,徒三年;折二肢者,流三千里;断舌、毁阴者,绞。此等伤,各加三等,则妻殴夫致此伤者,罪重于凡人。 若夫因伤而死者,妻合斩刑。
📚 白话翻译与解析
1. 条文正文:
妻殴夫者,徒一年:
妻子殴打丈夫,判处一年徒刑。
若伤重者,加凡斗伤三等:
如果造成重伤,按普通斗殴伤人罪加重三等处罚。
死者,斩:
若丈夫因伤死亡,妻子处以斩首之刑。
2. 疏议解释(官方权威注解):
妻子是“从夫”的,丈夫是妻子的“天”(《礼记》云:“夫者,妇之天也”)。
既以夫为“天”,就不可侵犯,所以殴打丈夫本身就是严重悖礼违法。
“加凡斗伤三等”意味着:
普通人斗殴致人折一肢:徒三年;
妻殴夫致折一肢:
徒三年 + 加三等 → 流三千里(更重)。
普通人致人断舌、毁阴:绞;
妻殴夫致此伤:
绞 + 加三等 → 斩。
若丈夫死亡,妻子处斩刑,远重于普通人杀人罪(通常为绞刑)。
🔍 核心法律逻辑
比较项
普通人斗殴致死
妻殴夫致死
刑罚
绞刑(绞死)
斩刑(斩首)
严重性
一般杀人罪
“以下犯上”,悖逆人伦,罪加一等
✅
斩刑比绞刑更重:
斩首象征“身首异处”,是极大的羞辱;绞刑则保留全尸,相对“体面”。
🌟 文化背景解读
这一条文深刻体现了唐代法律的礼法合一特征:
“夫为妻纲”:
丈夫在家庭中具有绝对权威,妻子不得有任何形式的反抗。
“尊卑有别”:
法律不仅惩罚行为,更维护儒家伦理秩序。
“同罪异罚”:
夫殴妻致死:徒三年(《唐律》规定)
妻殴夫致死:斩首
→ 同样致死,刑罚天壤之别,凸显性别与等级的双重压迫。
📚 出处权威性说明
《唐律疏议》是中国现存最早、最完整的封建法典,由唐高宗永徽年间(650–655年)长孙无忌等人编撰,具有法律效力。
“疏议”部分是对律文的官方解释,与律文具有同等法律地位。
此条出自《斗讼律》,专门规范斗殴、伤害、诉讼等行为。